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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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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人事酬薪管理制度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5/25 13:40:25 阅读:1996次

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人事酬薪管理制度】 

第一章 人事

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任免参照《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免

(一)  基金会正、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免;

(二) 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决定是否聘用;

(三) 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决定是否任用;

(四) 项目负责人由秘书长与理事长协商任免。

第三条  秘书处采用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该服从秘书长的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否则秘书长有权报请理事会或理事长同意后予以解聘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章 薪酬

第四条  为加强基金会规范化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理事、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凡本基金会人事及薪酬问题,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任职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交通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四)通讯补贴:补贴员工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全勤奖:员工每月无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公积金;(二)养老保险金;(三)医疗保险金;(四)失业保险金;(五)工伤保险金;(六)生育保险金;(七)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八条  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于每月 5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在下一年度2月20日之前发放;

第九条  各项工资、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基本工资:由理事长在每年的1月份协商各位理事之后,确定全部专职人员的基本工资

(二)补贴

1、全职工作人员

1)通讯补贴;

2)交通补贴;

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同时结合对员工实际工作的表现,基金会每年1月份都可以对专职人员下一年的基本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兼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是秘书处工作团队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力量,按照所兼职岗位的重要性及工作强度不同,基金会对不同岗位的兼职工作人员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补贴金额在200-800元之间,由秘书长依据工作需要提请理事长批准发放;

3、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秘书处项目管理部管理力量的延伸,项目负责人的无私奉献是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基础,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基金会给予项目负责人适当的补贴。每个项目管理中的项目负责人的补贴标准为2400元/年,项目负责人补贴支出均放入对应项目中,列为项目运行费用。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类待遇规定

第十一条  全职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常规体检。兼职人员及有单位安排体检的全职人员不由基金会安排。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由秘书长确定。

第十二条  带薪休假

1.工龄1-10(含)年,假期每年为5天;工龄10-20(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工龄20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5天。

2、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庆假除外。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新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5、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过二十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第十三条  金会员工及亲属,主要指配偶或子女生病住院,发生一次给予探望费1000元;父母、公婆、岳父母生病住院,发生一次给予探望费500元。以上支出列入管理费中。需由理事长和经手人签字。

第十四条  婚丧假

(一)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6天。

(二)丧假:丧假一般为2天,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5天。

(三)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可按规定享受产假3 个月,另增加晚育奖励假1个月,如实行剖腹手术,须有医院证明,可增加剖腹产假半个月。在此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电脑补贴,不享受绩效奖。

第十六条  专职人员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3天以上的休假及特殊情况需要事先告知理事长并取得理事长的同意。

第十七条 基金会需要建立一支面向社会的机构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经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解释权属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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