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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分支机构章程管理条例

    为规范基金会分支机构活动行为,保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良好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定义: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按照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从事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要求: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应履行民主程序,及时召开理事会,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通过、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立该基金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

   2.会议纪要。(经理事会通过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须载明: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工作制度等内容);

3.拟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基金会在住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住所证明文件。

第三条、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1.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织应一次性向本基金会交纳信誉保证金 50 万元;年度管理费用 20 万元。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3.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4.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6.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条、基金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1.基金会将定期对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2.对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对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10日前向本基金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配合基金会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5.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条、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法律责任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基金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2.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条、附则

本条例施行目前已经在本基金会设立的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

 

 

                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

                    2014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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